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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核心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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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的重要性

⑴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

⑵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⑶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民法的内容: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意: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由行政法与刑法调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⑴基本内涵: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⑵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意:

A.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继承遗产等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专利、著作,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注意: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对等的,但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则并不是对等的,比如赠与关系。

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目的或作用?

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3.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的内容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注意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注意2: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2.法律依据: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⑴是什么?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⑵为什么?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⑶怎么办?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⑴重要性: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注意1: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身体权:单纯身体受伤害但不妨碍身体的机能;健康权:身体机能受损不能恢复正常。

4.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⑵表现: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⑶保护姓名权

①为什么?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②怎么办?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肖像权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注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肖像侵权的主要有:①新闻报道或公共宣传等拍摄或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②通缉逃犯和罪犯使用他人肖像。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比较:名誉权与荣誉权

(1)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⑵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要求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

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意义

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自物权)

1.财产制度

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主要的财产制度。

2、财产权

⑴含义: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⑵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⑶国家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①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物权

⑴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⑵地位: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⑶物权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⑷物的种类: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生活中的动产: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等。

不动产:森林、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码头等。

4.所有权

⑴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对自己财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使用:使用、运用。

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包括摘取果实、挤取奶水等。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等。

处分: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置。例如:对所有物进行毁损、改造、消费、封存,或变更,消灭所有物上的权利。

⑵类型:

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⑶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知识拓展】: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注意:遗失物、赃物、埋藏物等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5.共有财产

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例如: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人共有财产。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

(1)含义: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意义: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2.用益物权

(1)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分类

主要包括 主体 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人 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意: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2、《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4、村民申请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5、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使用权。

3.担保物权

(1)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⑵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

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①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②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注意:债权人——抵押权、质权;债务人——抵押、质押

【注意】:区分抵押权和质权

(1)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是普通的动产。

(2)抵押权中的债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权中的债权人只需占有质物即可,不需要登记。

(3)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但必须与质押人协商处理,如质押人不同意,不能自行变卖,可以向法院起诉。

【知识拓展】

不管是抵押还是质押,当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2尊重知识产权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1.知识产权

(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注意:作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

⑵意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著作权

⑴)含义: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版权)

⑵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①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知识拓展: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一次用完)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⑷保护:

⑴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①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

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发表后50年。

③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④保护期届满,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⑵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

注意:依据著作权法,电影与摄影作品其发表与财产权保护期是发表后50年。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1.专利权

⑴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⑵作用: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⑶取得: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布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⑷保护方式:

①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②发明人也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

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⑸类型及保护期限

①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②保护期限

A.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B.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注意:专利的保护期是从申请日起算,而不是授权日。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和注册商标

(1)商标: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的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2)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注明“注册商标”或者“®”符号。

注意:驰名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商标。

2、商标的注册:

(1)允许注册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禁止注册的情形:

①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3、保护: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注意】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只有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泛。

【知识整合】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区别

  保护对象 权利分类 是否需要 办理手续 保护期限
著作权 作品 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一般不需要办理手续 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
专利权 发明创造 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 需要办理手续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
商标权 商标 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 需要办理手续 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三课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

⑴含义: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注意:①民事主体: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人。在大部分的合同中,当事人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⑵类型: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⑶订立原则:

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名词点击: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意义。

⑷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⑸订立合同的意义: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①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②另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⑹法律对依法订立合同的态度:

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知识拓展:格式条款

⑴含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⑵原则: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⑶无效情形:

①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的。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免除自己责任的无效。如“用餐期间财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

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⑴要约:①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 承诺
含义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求 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①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主体 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合同效力: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⑴无效合同

①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注意1: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并不都是无效合同。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是无效合同。若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则是可撤销合同。若被欺诈、胁迫的当事人不主张撤销,那合同就继续生效。

注意2:合同若有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的其他部分的效力。

⑵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注意: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2.口头合同:

⑴含义: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⑵适用对象: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⑶局限性: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3.书面合同

⑴含义: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⑵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⑶意义: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⑷适用对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2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诚信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注意: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互有权利和义务,而履行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履行合同义务是享有合同权利的前提。没有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无从谈起;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履行合同义务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

3.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⑴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⑵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变更: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⑴逾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为防止合同履行开始后,对方不履行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失扩大,当事人可以提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⑵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具体包括:不履行、延迟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3.违约责任

⑴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⑵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实质)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⑴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⑵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表现
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赔偿损失 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具有典型的补偿性。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采取补救措施 比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注意:

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条款等并用。

②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

③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⑤在交付定金之后,如交付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接受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行为的免责:

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⑵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

⑴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侵权责任(侵犯权利)≠违约责任(合同履行)

(2)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知识拓展: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这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这种责任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例如:某人正在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例如:某人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垃圾,妨碍他人通行,同时污染了他人的居住环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垃圾清除。受害人也可以自己排除妨碍,但排除妨碍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消除危险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 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危及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房屋的所有人不采取措施。此时,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返还财产 因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而产生。例如:某人借用他人的电脑,到期不还、据为己有,构成了无权占有,电脑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电脑。
恢复原状 是指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
赔偿损失 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
赔礼道歉 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等情形,一般不适用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例如:在报刊上或者网络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就应当在该报刊或者网站上发表书面声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其目的是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注意:这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

⑴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注意: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⑴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⑵无过错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⑧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①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②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③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4.2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权利界限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界限:遵循诚信原则;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⑴对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⑵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情形: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制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实质)

2.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3.处理好相邻关系的意义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4.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⑴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⑵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⑶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民法典: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家庭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父母只生不养违法,父母只生养不教育也违法,父母虐待子女更要担责。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⑴抚养与教育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⑵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⑶教育与保护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优点: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有助于解决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⑶局限性: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老年人保护:

⑴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⑵违法要追责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知识拓展: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只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内涵: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注意: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

被继承人:死者;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2.要求: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4.继承的类型(继承权的取得):

⑴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⑵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没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关系,一般没有继承权,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有继承权,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6.继承权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7.继承遗产份额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法定继承的精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9.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⑵遗嘱继承的含义: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⑶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注意: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赠不属于继承。

3.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性质 是遗产继承,通过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方式获得其部分或全部遗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附条件的遗赠、是有偿的接受赠与。
主体 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

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2.遗嘱的种类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3.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注意1: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2: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4.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⑴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⑵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⑴对婚姻的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⑵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结婚的程序

⑴为什么?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⑵结婚登记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注意: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与证明材料,如果未能识别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件与证明材料,发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知识拓展:同居关系

⑴表现: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⑵承担的法律后果:

①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形成事实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单纯的同居关系解除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有配偶情形的或者涉及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归一方的以外,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与离婚限制

⑴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准予离婚的事由: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等。

⑵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注意:主体对应准确。)

2.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⑴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注意: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⑵裁判离婚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3.婚姻效力

⑴无效婚姻

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法律上不承认该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重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②未达法定婚龄: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要注意的是当提出无效婚姻之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则该婚姻有效。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按同居关系对待。

⑵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子女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6.2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的核心

⑴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⑵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注意: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夫妻双方人格独立

⑴重要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⑵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夫妻双方人身自由

⑴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⑵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5.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⑴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⑵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夫妻共同财产

⑴共同财产原则上离婚时进行分割。

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约定财产制度

⑴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劳动权利与义务

⑴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⑵国家保护劳动者的措施:

①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②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劳动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劳动法

⑴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⑵意义:①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②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首要原则)

A.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B.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C.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注意:劳动法只有对劳动者权利给予适当的倾斜保护,才能实现劳动权利的实质平等。

②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A内涵: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③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劳动;

⑵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⑷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等……

3.劳动者

⑴含义: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⑵要求: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的意义:

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⑵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知识拓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并不等于只有订立劳动合同,才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劳动合同的内容:

①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②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原则 内涵
合法 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平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平等自愿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协商一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诚实,恪守信用。

5.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有效要件: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有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①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7.2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劳动者的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①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②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相关链接

(1)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劳动法规定:

①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不得克扣和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注意: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②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1-10年,年休假5天;10-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全体成员举办的各种公共服务及为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等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社会福利分为公共福利、特殊群体福利和职业福利。

相关链接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2)对少数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缴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1)达成和解(协商与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

①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②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劳动仲裁

①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提起诉讼条件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⑸其他途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创办经营主体

⑴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⑵区别: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知识拓展:1.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的经营主体都是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

3.一般来说, 创业者如果只是自己一人或者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创业,可以考虑采用个体工商户形式,也可以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如果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一起创业,创业者则可以考虑采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2.创办企业的法定要求:

⑴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⑵意义: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创办企业的行政程序

⑴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②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⑵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示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4.创业风险管理

创业之路,法律相伴。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因此,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

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反对不正当竞争

⑴实施混淆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危害:

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相关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主要包括: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⑵虚假商业宣传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⑶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8.2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⑴法律保护: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⑵意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都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1)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⑴我国税收的地位和性质:①地位: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②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⑵依法纳税的意义: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①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②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我国的主要税种

我国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1)增值税

①含义: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最大特点和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相关链接:“营改增”的目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知识拓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③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也就是说,月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5000元的部分才需要缴税。所以需要缴税的部分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一五险一金一专项附加扣除一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④意义:A.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B.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

⑴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无法和解时,人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⑵不过,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注意: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

⑵类型:我国已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类型)

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⑶人民调解

①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②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注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③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鉴于实践中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调解法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⑷行政调解

①含义:行政调解又称为“政府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

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害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

行政调解: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⑸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⑹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合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

⑴含义: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注意1: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注意2: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的特点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④仲裁更加便捷,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拓展1.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仲裁的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在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作出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②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③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④当事人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3.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仲裁和劳动仲裁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法律依据不同。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法》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并且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而不能适用《仲裁法》。

9.2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

(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内涵
公权性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终局性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3.诉讼法的含义及类型

(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知识拓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⑴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等。

⑵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⑶关系: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注意: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1.诉讼类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主要区别: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区别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性质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诉讼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问题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诉讼主体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举证责任 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适用法律 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 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名词点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知识拓展:三大诉讼的侧重点

(1)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旨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刑事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相关链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拓展:《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知识拓展: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刑事辩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产生。

①原因: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作用: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是什么: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注意1: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注意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

②作用: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人员在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等具体情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②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相关链接: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

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日期分别为10日和5日。

注意: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即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知识拓展: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⑴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⑵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⑶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

(1)原因: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2)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的申请

⑴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⑵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体现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3.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10.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诉

(1)含义: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⑵地位: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注意: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途径。

(3)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注意:起诉是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起诉可以书写诉状,如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

(4)管辖:

①分类: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②作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相关链接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注意: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拓展(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都能受理第一审案件,但有分工和权限:

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⑵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其它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知识拓展(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刑事诉讼则多由犯罪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起诉的必备条件:

起诉者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⑹立案受理

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不一定立案。

②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起诉的一方成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2.应诉

①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②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③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审理与判决

1.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一是起诉与立案;二是法庭公开审理;三是上诉

2.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①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诉——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等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审判长归纳总结 )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知识拓展: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犯罪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刑事诉讼

⑴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等)、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⑵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向被害人发问;出示、辨认证据;调取新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⑶要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证据

(1)含义: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①物证:物证是指通过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②书证:书证是指通过文字、图表、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票据、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③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记录和再现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④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五方面,分别是: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注意1: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注意2: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提示: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⑶为什么要收集证据?

①必要性: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

②重要性:A.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与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B.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2.案件事实、法律事实:

⑴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⑵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⑶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知识拓展: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

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消极事实”。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则形成抗辩,是“积极事实”的主张。

例: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方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证明自己不欠甲5万元。乙若提出自己已将5万元还清,或者只是欠甲3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论: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只是规定了被告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①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③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为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4.举证基本原则

⑴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⑵为什么: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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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刘海网络名师工作室”领衔教师、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教学能手、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校德育处副主任、校政治教研组组长、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曾参与或主持过《高中思想政治研究性课堂教学模式的创设与运用》等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撰写的《浅谈乡土材料在经济常识教学中的运用》等90多篇文章发表于省级教育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20多篇论文、教案、试题、高考分析等文章发表于《中学生时事政治报》等教辅类专业报刊。制作以个人原创资源为主的思想者工作室网站( http://www.teacher001.net)……[详细内容]

【网站简介】思想者园地网站( http://www.sxzyd.net)建立于2003年9月1日,致力于为中学文科与信息技术课程整合提供资源支撑平台。目前拥有各类教学资源200000多个,注册用户达到10万余人,资源点击超过5000万人次,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涵盖中学政治、中学历史、中学地理、教育德育等在内的国内较大的中学文综教学资源网站。……[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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